数字社会权力的运作方式与传统的国家权力运作方式存在一些差别。
数字治理与传统治理具有深刻的内在关联,数字治理与传统治理方式交织共存。同时,该法也为处理个人信息提供了多元的正当化途径(例如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所必须)。
因而,在数字治理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全球数字法律制度和规则,进而在这一制度背景下更好地为本国数字法律制度规则的发展做好定位。法律人注重对技术的规制,比如近年来,法学界针对平台发展与平台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制问题,发表了诸多研究成果。利用手机大数据检测国家的真实失业状况。(五)数字治理中隐含法治异化的因素马尔库塞认为,科技进步虽然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繁荣,但同时也带来了无休止的异化。同时,为了实现高效的知识推理,需要将海量知识转化为便于计算机存储和计算的表征形式。
(2)大数据技术可能会解构某些宪法权利。例如,可以被监听的数据流或可以被黑客入侵的在线系统,会导致人们对整个基础设施的可用性产生根本的不信任。2019年,一半以上的民商事案件通过移动微法院立案,已在12个省市推广应用。
所以我们提出质疑:全面铺开的司法信息化会不会对法官尊严、法庭神圣性产生干扰和削减?是否会损害司法的神圣性?法官职业特性和司法伦理要求所有的社会主体维护法官职业尊严和法庭尊严,包括法院自身,更要维护这两种尊严。这种不匹配可能会不公平地影响陪审员的看法和审判结果。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实施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2016年10月首款智能辅助型法律机器人。
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美国《规划》中提到要保持和加强司法的核心价值,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人类欲望无止境,科技发展无止境,面对这双重的无止境,司法信息化和智能化有没有止境?值得深思的是,欧美一些科技大国,为什么会在法庭信息公开化和智能化技术上比我们中国保守?因为它设定了信息化技术的止境。
从中可明显看到,审判信息化的公开、便利、高效、规范等善的主导价值已经固定下来,而公开和便利价值被高度重视,并无限放大。因此,我们不免产生忧虑:信息科技深度融入司法,是否需要有所限制?司法信息科技的应用是否顾忌到司法的基本价值? 三、从照相机到信息技术,看中外法院信息化的差异 在照相机发明以前的传统时代,司法公开主要是法庭的审判公开。司法部门在其整套国家系统中管理着广泛的信息。十八大报告中有19处表述提及信息、信息化、信息技术、网络、信息安全与信息公开。
在有些人心目中,司法信息技术就变异成这样的目的:既然法官不完全被信任,那就换信息化机器和机器人来代替。要积极拓展司法公开和诉讼服务的移动应用,最大限度为法官办公办案提供便利。作为这项工作的一部分,以下领域的安全解决方案:特权帐户管理、端点保护、文件完整性监控和应用程序白名单正在进行中。德国原则上禁止庭审直播。
美国司法会议信息技术委员会为制定年度最新情况提供指导,并建议由司法会议批准的计划。总体来看,信息化工作是由中央政府组织领导的,政府先行,旨在行政效率。
2015年起,江苏省高院就将此作为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抓手,全省法院所有案件的审判流程和监督活动全部在统一的平台上运行,电子材料同步导入,全景语音合议庭系统,纸质材料同步扫描,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上(抗)诉案件电子卷宗同步移送,做到全程留痕。虽然系统是单独开发的,但是业务线经常共享相同的信息,并且它们的工作过程是相互连接的。
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网上立案、网上质证、网上审理。大小前提相对固定的自动判决,是指人工智能取代法官的简单类比推理。(二)美国司法信息技术的规划人们早在两三年前就已发现,中国在司法信息化技术应用上似乎已经领先于欧美司法界,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智慧司法的强国。我们常说,科技本身是中性的工具,取决于操纵这个工具的人。2017年6月,笔者受邀参加中央政法委首次组织的司法改革专家考察团,走访长三角以及贵州省的司法机关,考察司法改革与信息化建设,了解到一个基本现象:自2013年起,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甚至基层法院,都在自主开展各自司法信息化工程的研发,项目不同,进展不同,工程名称也不同,比如上海叫科技强院,江苏省有的法院叫智慧法院或智慧审判建设等等。2015年人民法院第三次信息化会议,是提炼和凸显主导价值的一次转折性会议。
因此在他们的法庭里面,培养了一种画家叫做法庭画师,在法庭上画现场。围绕一个总体目标,即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4.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在线了解执行工作进展,实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各类征信平台的有效对接。1994年通过的《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原则》也规定媒体在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案件加以评论。
科技所出现的负面效应,不是科技本身的问题,而是对科技人为的误用、滥用甚至恶用的结果。由于政府工作性质和特点,行政贵在神速,这也决定了行政信息化可以没有太多忌讳,可大胆推进。
媒体介入法庭审判的最直接最极端形式,是法庭直播。(一)信息化建设的初衷是提高办公效率政府工作信息化在中国的发展沿革始于1986年。国民的成熟表现在依靠自己自我负责地作决定并有所行事。科技无止境是因为市场和利润的作用,而司法科技如果没有理性地统一规划,卷入科技竞争市场,则会以技术手段来违背既定制度和司法规律。
二、司法信息技术的隐忧 司法信息技术发展之快出乎我们许多人的预料。第十一条规定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涉及三种案件:(一)公众关注度较高。
尽管信息技术不会如媒体那样有人为剪辑和主观加工,但有两点值得慎思:一是被直播的案件往往是社会关注的,而被关注就免不了被戏剧化和娱乐化。发挥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引领作用,推广网上案件网上审理,完善在线诉讼规则,让群众享受在线诉讼便利。
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全过程网上公开。看起来与判例法系的类推相似,但其legalreasoning的人工智能化只能限于高度类似的简单案件。
其战略重点在于两点:一是协调和整合全国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应用。着力在四个方面上下功夫,即加强顶层设计、加快系统建设、强化保障体系、提升应用成效。通过程序的信息化建设,正义让民众看得见。有人说英美法官的这套判例技术类推方法,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及人工智能,已进入中国审判的同案同判活动。
与前述三个需求相适应,目前法院信息化技术应用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板块:一是通过信息技术提供司法流程与结果公开的常态化。它包括硬件设备、相关政策措施、为保障司法技术信息服务质量和可信度的项目计划。
这个状态一直延续到新世纪初,这是一个保持谨慎保守的阶段。《JITF规划》特别强调这些系统和应用程序需要持续的维护、改进、升级和更换,以便在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中继续运作,并符合司法机构当前的需要。
司法信息化如果不考虑司法权及其运行的特殊性,不与政府行政工作区别开来,就会陷入盲目境地。2017年的那次考察中,有法院领导介绍说,我们法庭的摄像镜头直接通到互联网和院长办公室,让庭审法官的一举一动都在监督下一览无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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